8040威尼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8040威尼斯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学科门类包括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
第四条 学校可按照细则与程序授予主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
(一)主修学士学位。学生在入学时学籍注册的本科专业学习,或转入新专业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授予主修学士学位。
(二)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须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学生取得主修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须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情形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在学校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含额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或素质教育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汉语言班级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1.90,民语言、双语班级和2021级之后招生单列类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
(四)非英语专业汉语言班级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20分者(有其他语言要求的专业及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除外);双语言班级、民语言班级学生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达到三级甲等者(汉语言专业除外);2021级之后招生单列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20分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达到三级甲等者(汉语言专业除外)或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者;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成绩≥50分,或英语专业八级成绩≥45分、雅思成绩≥5.5分、托福成绩≥70分者;汉语言专业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达到四级乙等者;
专升本(含3+2)中专科段单列计划招生的少数民族学生参照上述招生单列类学生授予条件。
留降级学生参照同年级或同班级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本科高水平运动员申请学位时,平均学分绩点和语言要求按照《8040威尼斯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暂行)》审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者,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剽窃、抄袭获得成绩等;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校期间有如下表现者,可获得加分核定奖励。加分核定后,符合第五条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加分后总分达到290分及以上,视作达到三级甲等),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GPA)超过2.5,在学位审核时可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加分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成绩加分核定,平均学分绩点每超过0.01加1分;
(二)被评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可获得平均学分绩点加分,每项自治区级荣誉可获0.1平均学分绩点、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成绩50分的加分核定。以上三种加分核定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使用;
(三)每获得1个创新或创业学分,可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5分的加分核定。创新创业学分的使用只限于在综合素质学分(第二课堂)、替代课程学分及语言成绩加分中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使用;
(四)以上加分核定,只适用于学位审核阶段,学生成绩表仍按原始成绩记载;
(五)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需在学位审核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语言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经教务处认定后的创新学分、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的创业学分证明等)及复印件报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学生加分后如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所在学院需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院长签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学位申请有效时间在各专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范围内,具体按照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8040威尼斯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和核定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决定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三)审批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处理学士学位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协助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二)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三)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为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五)按要求做好学士学位数据上报及备案工作;
(六)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严格审核本科毕业生材料,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疑异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报教务处复核;
(二)教务处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学生学位错授、舞弊、学术不端等情况时,经查属实,可以撤销原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损坏不予补发。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准后可以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历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位时,符合毕业年份或申请年份学位条件其一即可。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